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者“独股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相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组织机构简单,股权高度集中,决策效率高,成为很多企业家亲睐的公司组织形式。
为规避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防止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应当聘请专业财务人员处理公司账务,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应对一年一度的财务审计。同时,股东需切记,不能与公司资金混用,股东不要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混淆,尽可能避免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直接财务往来,以免被认定财产混同而需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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