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来电话称公司在百度竞价上的广告用语被职业打假人投诉向工商部门投诉了,投诉的内容主要有两点:1、该公司为曾经为XXX位客户服务过;2、XX知名企业系本公司的客户。问这是什么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该如何处理?
笔者回答是,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服务过的客户数及那家知名企业就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法律后果责令停止违法宣传及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如何处理,一面找客户清单,从销售单据、客户数据等着手,如果没有一一对应那就从某一期间去推算,从销售额去统计,想办法证明服务客户数跟广告宣传一致;对于单独某个知名企业,可以从合同、收付款或发票等去证明与自己合作过即可。但这些都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要谈的是如何预防广告宣传的法律风险。
首先要谈一个基本概念:广告宣传基本规范,见田团队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范畴:
用语规范避免绝对化用语
绝对化用语,是对产品或服务,包括产品的功能、质量、销量、价格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知名度等的绝对化描述、断言或保证。《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定性的标准是以是否会欺骗、误导消费者应作为绝对化用语判断的标准。
广告宣传必须是真实的避免虚假广告
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既包括虚假内容,也包括夸大、片面、刻意引导等误导性的内容。
既包括故意发布虚假等内容的作为方式,也包括有义务说明或警示,而不予说明或警示的不作为方式。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如何预防
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不仅字面上要“准确、清楚、明白”,而且要能够清楚明白地解释清楚为什么你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这样的特征。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求广告语的字面含义清楚明白,而且要求经营者必须能够“清楚明白”地解释为什么产品确实具有广告语所声称的功能。
使用广告素材及来源必须合法
(1)禁止使用的广告素材: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需要他人授权或同意的广告素材:使用他人(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企业等)名义或形象,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使用他人文章、图画、照片、设计等知识成果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利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他人链接,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广告用语当中不能存在贬低他人的情形
《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有,“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严格限制使用第三方数据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本文开篇的那个案例就是因为数据具体,而导致了绝对化用于。
审查广告代言人资格
(1)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发布形式合法
(1)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2)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3)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4)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谈了这么多,有些企业家总认为被查处一个小概率事件,广告就是要吹的天花乱坠才是经典,如果按照法律规定那广告失去了价值。很多企业家认为法律风险的防控的重点在于违法所获得的收益与付出代价是否成正比。法商团队绝对不赞同这种方式,但我们可以把法律责任给例举一下,供大家参考:
1、民事责任: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具体可达多少这就要看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的推行程度,有可能让企业破产);
2、行政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最高二百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监高;记入信用档案(想融资吗?想上市吗?如果有这一点都玩完了)
3、刑事责任: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任何一项违反广告宣传的法律责任估计都够企业家喝一壶的,与其事后到处托人找关系应对查处与诉累,不如前期聘请法律专家对广告宣传进行合规审查,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就不多说了,一个健康的企业首先是不能“祸从口出”,否则后果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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