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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环境下快销品行业如何区分经销商奖励与商业贿赂
浏览:2847 发布日期:2018-05-22

(一)商业贿赂的规定

       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贿赂对象是对方个人、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及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当中交易对方的单位在新法当中已经被排除。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规定,财物包括公司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解析:1、《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扩大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这一修订反映了商业贿赂管辖范围和力度加强的趋势。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2、《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改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不再强调以销售和购买商品为目的,扩大了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

(二)商业贿赂的处罚

1

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

(1)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商业贿赂的刑事处罚

(1)对行贿或受贿的单位处以罚金;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不构成商业贿赂的情况:经销商奖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具体操作如下:

1

明折明扣

       如果发生即时折扣,生产商应在销售产品时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如果发生事后折扣(即达到购买指标后给予经销商返利),生产商应开具红字发票,发票金额等于返利金额。

2

小额广告礼物附赠

    (1)最好为实物,而非现金或购物卡、礼品卡等其他现金形式;

    (2)表明礼物的广告宣传性质,如印制生产商的商标或广告语;

    (3)礼物与生产商的产品最好具有一定关联性。 

       总结:新法环境下快销品企业在指定销售政策时一定要求做好销售奖励与商业贿赂的区分,企业需要加强合规化审查,否则不仅会遭受高额的行政处罚,还会严重影响公司商誉。见田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多家世界500强大企业,擅长于法律风险防控,尤其是快销品行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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