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篇文章说到张三和李雷在没有韩梅梅签字的情形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两种情形,本文将继续讲述不同的情形。
夫或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为另一方代签合同,达成容忍授权的条件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夫妻共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方擅自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代共有人签名,属于无权代理,不知情的共有人不承担责任,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李雷在签订合同时,虽未取得韩梅梅的同意,但是有证据表明韩梅梅事后知情却未反对的(例如:张三实地看房时韩梅梅在场、韩梅梅与张三进行价格协商等),视为韩梅梅同意卖房,张三可以要求产权人依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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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生与曹荣、邵龙冬、邵爱龙、王家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共有人并未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反而对买受人提出新的要求,视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追认,故合同有效且应继续履行。
2
董江卫与武爱香、开选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房屋已交付数年,共有人开选民对此并未反对,亦未采取任何手段主张权利,视为容忍授权,合同有效且应当履行。
3
杨迎秋、杨明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本案中买受人与共有人在上诉期间擅自将房屋过户,损害了共有人的权益,视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张三和韩梅梅可能是你、是我,每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有其特殊性,每个案件都应当仔细分析、一一梳理、把控案件方向、不忽视细节,如此才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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