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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田说法之民事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浏览:2191 发布日期:2019-01-02

        一些小额标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往往存在“不诉”则难咽一口气,放纵“坏人”嚣张、“诉”则劳民伤财得不偿失的担忧。犹豫之间,律师费就成了选择的关键因素了。见田说法提醒,下列情形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


1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一些健康权纠纷案件;

2

知识产权案件,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3

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合同纠纷案件;

4

其它有法律依据或各地司法实践中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由于聘请律师本质上还是属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选择方式,所以在律师费用由对方承担的审查时,法院普遍采用较严标准。作为代理律师在全力保障和实现当事人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向法院提交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实与案件性质相符的合理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

另一方面,要在诉状中写明具体的法律依据,以求主张律师费的依据充分。如:《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其它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