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85785085

栏目导航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电话:0731-85785085
邮箱:jiantianlawfirm@163.com
微信公众号:见田说法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座25楼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关于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的合同履行问题(三)
浏览:1644 发布日期:2019-06-14

      前两篇文章说到张三和李雷在没有韩梅梅签字的情形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两种情形,本文将继续讲述不同的情形。

      夫或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为另一方代签合同,达成容忍授权的条件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夫妻共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方擅自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代共有人签名,属于无权代理,不知情的共有人不承担责任,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李雷在签订合同时,虽未取得韩梅梅的同意,但是有证据表明韩梅梅事后知情却未反对的(例如:张三实地看房时韩梅梅在场、韩梅梅与张三进行价格协商等),视为韩梅梅同意卖房,张三可以要求产权人依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1

马春生与曹荣、邵龙冬、邵爱龙、王家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共有人并未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反而对买受人提出新的要求,视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追认,故合同有效且应继续履行。

2

董江卫与武爱香、开选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房屋已交付数年,共有人开选民对此并未反对,亦未采取任何手段主张权利,视为容忍授权,合同有效且应当履行。

      实务中也存在夫妻双方故意只签一个人的名字,事后以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为由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故张三应当尽可能要求双方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若确无法做到,应尽可能的保存韩梅梅同意卖房的证据以规避风险。如取得韩梅梅口头同意卖房的音频或视频,要求韩梅梅带领实地看房等。

      无论是主张继续履行还是主张违约责任,均以张三“善意”为前提,若是张三与李雷串通损害韩梅梅的权益,则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法要求李雷继续履行合同,也无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张三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视双方具体过错来确定如何承担责任。

3

杨迎秋、杨明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本案中买受人与共有人在上诉期间擅自将房屋过户,损害了共有人的权益,视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张三和韩梅梅可能是你、是我,每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有其特殊性,每个案件都应当仔细分析、一一梳理、把控案件方向、不忽视细节,如此才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本文图片均来自于网络,如涉及侵犯著作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见田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环球中心A座20楼

邮编:410013

电话:0731-85785085

传真:0731-85785085

网址:http://www.jinlailawyer.com

邮箱:jiantianlawfir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