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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田说法之施工企业如何正确应对《协助执行通知书》
浏览:2617 发布日期:2019-06-27

      协助执行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已成为执行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当企业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是协助对象应尽的义务。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协助对象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

      甲公司系建筑企业某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乙公司系该项目的专业分包商。乙公司民间借贷涉诉被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息。后法院判决乙方向丙方偿还本息100万元。因乙方无力履行法院判决内容,申请人丙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到期债权。为此,执行法院向甲公司的债务人甲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或留存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结算工程款。甲公司应当如何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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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明确人民法院可裁定向被执行人尚有收入未支取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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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履行协助执行通知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因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止付效力,甲公司应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暂停向乙公司付款,包括直接向乙公司支付以及因欠付乙公司款项而为乙公司代付相关款项。如甲公司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不利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及第56条:“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如甲公司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内容履行义务,甚至擅自向乙公司或其他人支付的,对因该支付行为造成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丙方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不配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存在拒不协助调查情形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及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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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的救济途径——执行异议

      本案中,如甲公司经核实发现,与乙公司之间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并未有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之多,丙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便可根据其与乙公司实际结算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时间

      向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异议,需要注意提出异议的时间。对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即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但对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企业,如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异议理由

       本案中,若丙公司仅以其不具有履行能力或其与乙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为由提出协助执行异议,则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丙公司在提出协助执行异议时,应结合申请人乙申请执行甲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应满足的条件考虑,即从债权尚未到期、或者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争议等角度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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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时要注意那些事项

      第一,签收协助执行文书,对执行人员要热情接待,并核实执行人员身份信息。对于执行人员送达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文书,核实被送达人、法院公章等信息。核实无误,应予签收。 

      第二,核实情况。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应当交由法务部门审查进行审查。审查涉及款项、数额、限额是否正确,是否为到期债权,是否为到期应得收益,收益是否存在,有无已按其它法院等执法机关已经采取了协助执行措施等。如经审查,协助执行具有合法性,且不存在无法协助执行的情形,甲公司应当协助执行。如存在到期应付款,须停止向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付款。

      第三,如对协助内容存在异议,应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15日内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如提出的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协助执行的善后事宜。债务金额确定后,应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确定履行方式。同时,应当与被申请执行人乙方公司沟通,要求其出具同意将对该债务金额直接支付至法院,并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主张该笔款项的函件,降低乙公司事后向甲公司再次索要的可能。另外,要将有关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协助执行资料收集归档。有关财务、支付凭证由相关部门归档,已被查。

      综上所述,当企业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及时了解与被申请执行人合同履行情况,在确定债务数额后,确定是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债务金额确定后,需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确定履行方式。通过正确的应对姿势,做到依法履行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同时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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