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 中午11时许,G672次列车刚过洛阳,广播里传来急促的声音:15号车厢一名乘客突发疾病,寻求懂医的人提供帮助。只见一位老者从2车厢起身,一路小跑着往列车15车厢赶去。
发病的是一名中年男子,他面色苍白、满头大汗,手捂胸口瘫坐在椅子上,痛苦得几乎说不出话来。在他旁边,是不知所措的妻子和一对1岁半的双胞胎儿子,一家人乱成一团。老者一见男子的症状,便推测可能是急性心梗发作。经过询问得知,这名男子姓李,2006年曾做过心脏支架手术,放了两个支架。2013年,因自觉身体恢复得不错,便擅自停药。
此时,车上有乘客拿出了阿司匹林,另外一名乘客和列车员赶紧从包里拿出了速效救心丸。老者的判断得到印证,便嘱咐李先生嚼服3片阿司匹林,又让其服下十余粒速效救心丸,并嘱咐家属放倒座椅尽量让其平卧。老者又让随行人员联系河南省人民医院,做好接治准备。
11时33分,列车提前4分钟到达郑州东站,急救人员已在站台上就位了。老者也跟着下车,并和急救人员一起护送李先生出站,并一同上了救护车,把李先生送往医院。
12时30分,李先生进入导管室,12时40分,开通血管的手术开始。下午2时30分,李先生被送往监护室,身体各项指征稳定,抢救成功。河南省人民医院心内科高传玉主任介绍,患者的确是急性心梗,须立即放支架并做疏通治疗。手术中患者曾出现心脏停搏,但经过紧急抢救,有惊无险。
而此时,从列车到医院一路陪伴救治的老者却不见了踪影。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后得知,原来这位老者是我国著名心血管内科专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疾病研究所所长,是2013年感动中国人物胡佩兰的儿子、著名心血管专家胡大一。
这是一段广为流传的佳话,因为医生的善意之举,救人一命。但是如果人没救过来,医生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道德上的救死扶伤与现实结果的法律冲突,给医生出了难题。
现在大家仍可以看到微信圈流传的 2014 年的那一则谣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在列车助产救人被南京法院认定非法行医而被判刑并赔偿。” 该新闻有板有眼,还有一女性犯罪嫌疑人开庭时的的照片,虽为编造,但其迅速广泛传播的原因却是值得大家思考的。
虽然部分人士从人性、道德层面对医务人员院外紧急施救给予了肯定和支持,但现实中的种种复杂情况以及一些法律冲突,可能超出了许多人的想法。
现实中紧急施救的案例非常非常多,前不久一个还在读大学的实习护士对一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抢救的视频广为流传,虽复苏操作不慎标准,但获取满满好评,好评,是因为患者醒过来了、抢救者为一女大学生。如果没抢救成功呢?
2009 年,一名 12 岁的男孩吃东西卡在气管,生命危在旦夕。其家人恳求“老赤脚医生”林某前去救治。林某考虑救人要紧便来到现场,见孩子呼吸、心跳已经停止,遂实施气管切开手术。孩子的性命保住了,但出现了半身瘫痪,后经医院检查认为是气管切开不当导致的结果。后来,该事件经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法院以涉嫌“非法行医”审理。
那么医生在院外遇到突发疾病的患者是救还是不救呢?两种选择会面临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1999年发布的《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执业医师法的这两条规定有一定的自相矛盾之处,一说医师需要在执业地点进行执行,二说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卫生部2001年的《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
现场急救包括院内急救与院外急救,院内急救的法律问题不再累赘,而院外急救,由于专业、设备、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很可能出现救治效果不佳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规避救治效果不理想并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呢?
因此,紧急情况下,在院外的医疗条件下,如果医生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患者出现的损害,医务人员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在院外提供救助的法律问题,那么不提供救助,是不是会面临法律责任呢?
再来复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两条是不是说医生在院外,必须提供救助义务呢?
首先,《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医生在医院外救人是法定义务的规定。参照执业医师法前后文医师执业地点的规定,我们再理解关于“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的规定,如果认为医生不分时间、地点和场合,都有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义务,这一理解是有问题的。因此针对第24条关于 “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情形的规定,特指医师在其工作岗位上的情况,而不是指医师在家休息、外出旅游等非岗位上也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一点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都是非常明确的。
其次,人在危难之际,尤其是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急需救助,尤其是急需医生的救助,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是救病治人是医生的职业行为,医生在8小时内的工作是繁重的,尤其是大医院的医生,如果在8小时之外,还有和医院上班同样的义务,那身边那么多的人会生病、遇到紧急情况,病人一个电话要附近下班后的医生去救助,可真是不堪重负了。
最后,《侵权责任法》只规定引起受害人处于危险情况下的责任人及法定义务人有救助责任,例如纵火者有救助处于火灾危险中的人的义务,交通肇事者有救助受伤行人的义务,丈夫有救助落水妻子的义务,基于这一点,医生在院外并没有紧急救助患者的义务,有义务的是患者的家属,家属应当提供救助或送其至医院寻求救助。
所以,医生在医院之外的场所救人并不是法定义务,也不应当规定为法定义务,而是一种法定权利,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基于医生职业的神圣性及高道德要求,医生应当在院外遇到需要紧急救助的患者,提供法定义务外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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