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企业法人名誉权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誉权之间关系的问题。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名誉权与企业法人名誉权的区分与关联
|
二者的区别 企业法人的名誉体现为企业法人的商誉,多为其依靠字号名称、品牌形象、产品和服务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从本质上来说依然是独立的自然人,其名誉体现为人格尊严,其名誉权体现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一般来说,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个人的声誉、名声进行攻击,是对其作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进行的贬损,即便该自然人有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但若侵权言论本身只局限于对自身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不涉及企业的商誉,其侵害的依然是该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名誉权。 |
|
二者的交叉或关联 法定代表人身份存在一定特殊性,其是企业法人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依法代表企业法人行为,与企业法人具有同一法律人格,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由于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具有一定关联,如果贬损法定代表人名誉的言论与其履职行为具有关联,如针对其职务行为,或能够直接指向与企业法人商誉相关的品牌形象、产品和服务等,则该言论可能同时侵犯企业法人的商誉。表现形式既包括歪曲、捏造事实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所从事的商业行为进行诋毁,也包括通过贬损法定代表人的名誉以毁损其所代表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信誉、特定品质等。 |
对于营利性企业而言,拥有良好的信誉、规范的运营状态是其获得正当社会评价的基础,故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负面评价可能会给企业形象、经济信用以及品牌价值造成消极影响,存在阻遏第三人与该企业发生经营联系的可能性,构成对企业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同时也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
二、企业法人容忍言论的范畴与界限
互联网的发展给了言论更广阔的空间,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传播交流更加便捷,同时也意味着发布言论者所需的斟酌时间通常更短,因自媒体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特别是代理商对其曾经参与的商业合作关系,消费者对于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有权利发表肯定或否定的言论。
按言论的内容指向区分,可以将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发表针对商业合作关系、商品或服务的言论时,应言而有据,不可任意歪曲事实、夸大事实,亦不可贬损、侮辱他人。判断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仅要结合其行文结构、上下文的含义及语境、集中表达的中心思想等方面进行整体判断,同时要结合作者的主观目的、身份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作者
简介
见田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环球中心A座20楼
邮编:410013
电话:0731-85785085
传真:0731-85785085
网址:http://www.jinlailawyer.com
邮箱:jiantianlawfir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