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说到张三和李雷在没有韩梅梅签字的情形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情形,本文将继续讲述另一种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张三而言审慎义务更重,须确认韩梅梅对于卖房事宜知情且同意。如果韩梅梅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但事后追认,此时合同有效且可以要求李雷夫妇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如果韩梅梅不知情且事后不追认,此时尽管合同有效,也无法强行要求过户,只能向李雷主张违约责任,李雷作为卖房的一方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其中,若张三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李雷能全权处分该房产(例如:李雷出示韩梅梅的授权委托书、提供一应权证、带领实地看房等),则可以要求李雷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若张三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明知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仍没有相应的举措来确认韩梅梅是否有出卖的意思表示,草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张三与李雷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各自部分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薇作为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查看了房屋产权证,并多次前往卖方现居住地进行协商,要求卖方出示《同意出售证明》,种种行为皆是尽到审慎义务的表现,故法院对共有人主张其不知情不追认为由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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