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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解说
浏览:1568 发布日期:2020-06-05


执行中,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是肯定的,可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共有财产等。

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一)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汽车,机床等;8、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

(三)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四)混同的财产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或公司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是否有先执行个人财产再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顺序?

没有执行财产顺序的硬性规定,在执行中为工作之便利和效率,采取措施会优先考虑对产权明晰的个人财产先行处理。

被执行人的配偶如遇执行中侵犯其财产权益的这样救济?

针对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的争议,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解决。执行中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其配偶认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对标的提出案外人异议,若不服法院之裁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异议之诉。

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之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有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对该特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无需追加被执行人,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也不会追加被执行人的。此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同样可以依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处理。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执行共同财产的一半吗?

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并不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所以严格依照法律逻辑,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应当先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共同财产分割,然后再执行分割后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但是由于实践中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案件数量众多,全部以此程序处理,会导致债权人诉累与司法成本的大量增加。借鉴地方法院的经验,我们认为执行程序中可以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配偶对此有异议的,赋予其通过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的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与权利救济。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导》2013年第2辑。

不能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文图片均来自于网络,如涉及侵犯著作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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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金来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主任。曾担任韶山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熟悉民商法,擅长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金融不良贷款清收、公司法务、刑事辨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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