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85785085

栏目导航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电话:0731-85785085
邮箱:jiantianlawfirm@163.com
微信公众号:见田说法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座25楼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遵医嘱院外自购药品费用属于住院费用吗?
浏览:2042 发布日期:2020-06-0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再审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患者李某,因腰部疼痛不适,于2009年7月22日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发,低钠血症。医院建议:骨科就诊,就诊电解质,抗炎。7月24日,患者在重庆西南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行术前检查时发现患者有感染征象,予以抗感染,补充白蛋白、对症、支持治疗。但李安富病情逐渐加重,腹胀明显,且有右踝关节红、肿、热、痛炎性表现。7月26日,病情持续加重,被诊断为双肺感染。7月31日,李安富经全院会诊后被转入感染科继续治疗,并下达病危通知。转入诊断:败血症,肺部感染,右踝软组织感染等。行抗感染治疗,但病情进一步加重、恶化。8月2日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2009年8月9日,李安富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脓毒血症,双肺肺炎,右踝软组织感染。

     

     司法鉴定意见为:患者的死亡原因符合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主要与其个人体质有关;重庆西南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40%左右。     

     根据鉴定意见,重庆西南医院在患者入院时存在感染的情况下,未及时复查血常规;特别是应用糖皮质激素时,更应该每日复查血常规,以了解和控制感染,重庆西南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不规范。同时,在治疗过程中,重庆西南医院与患方沟通不足,病历记录患方自行要求出院,但没有患者家属的签字,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因此,重庆西南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其所患疾病的凶险性存在密切关联,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直接因素,重庆西南医院的过错行为是患者死亡后果的诱发或促进因素。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对于家属主张的人血白蛋白费用,虽然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实际使用了人血白蛋白,但家属未提供相应的购买票据,无法证明人血白蛋白费用是否实际产生,故一审、二审均未对人血白蛋白费用予以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

     患者在重庆西南医院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中有二十瓶系家属遵重庆西南医院之嘱在外面所购。虽然不能提供收费依据,但家属同意按照重庆西南医院的出售价格计算其支出费用。重庆西南医院出具的证明显示,其出售的人血白蛋白价格为每瓶360元。重庆西南医院主张人血白蛋白费用很有可能已由患者生前工作单位报销,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确认。据此,再审法院认定家属遵重庆西南医院之嘱在外面购买的人血白蛋白费用为72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再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主要区别并非医院的过错及责任参与度,而是对家属遵医嘱院外购买的人血白蛋白是否需列入住院费用,而由医院按责任过错比例赔偿的区别。一审、二审法院着重于费用产生的票据,认为无票据即无费用产生的依据,但再审法院认为医院的治疗用药清单上已体现了人血白蛋白的使用,票据只是对费用数额的证明,无费用票据并不妨碍购买人血白蛋白产生费用的证明,故再审法院根据医院人血白蛋白价格予以认定费用数额,合理合法。

法律延伸:

目前很多医院因住院费用医保限制问题,要求患者外购药品,根据法律规律及再审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分析出,遵医嘱院外自购药品产生的这部分费用应属住院治疗费用,理应一起纳入医保报销,如医院医保不予报销,患者有权持外购药品发票及医院治疗用药清单至医保部门要求报销。

见田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环球中心A座20楼

邮编:410013

电话:0731-85785085

传真:0731-85785085

网址:http://www.jinlailawyer.com

邮箱:jiantianlawfir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