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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遗产范围的举证责任问题
浏览:1395 发布日期:2020-09-18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然而问题在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内”由谁来证明呢?



由债权人举证?

     外人很难完全掌握被继承人(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遗产)情况或者是财产线索,很难知晓遗产范围;再者,除非是有严格的继承程序的世家大族或者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大多数情况下,继承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并不具有“仪式感”,继承的具体情况难以查实。

由继承人举证?

     继承人当然是最了解继承的具体情况的,但是继承人在利益面前,极可能消极履行举证义务;即便其举证,债权人也无法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那么举证责任到底如何划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除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债权人就其积极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在被继承人债权清偿纠纷中,债权人对继承人的请求权基础乃在于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而产生该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三: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生前负有未清偿之债;三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遗产范围是此类案件中的核心的要件,依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因为继承人继承了财产权利,也应当就债务在遗产范围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若未继承或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责任,所以不查明遗产范围,就无法确定继承事实是否实际发生、继承范围大小,也就无法判断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故而债权人应当就其主张提出相应证据。

     缺少“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的具体内容,法院的司法裁判也是不完善的。因为,实质上它只是确认了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仍然不明确。显然这种判决没有完成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到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转化,即便判决生效,也难以执行。



债权人要如何举证?

     债权人对遗产范围举证难度显而易见,但是并非完全无法举证。若聘请了律师,律师可对债务人(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进行调查;债权人也可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父债子偿是传统观念,但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债权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积极履行举证责任,而不是寄希望于继承人主动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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