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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电子使用券引发的讨论案 ——见田律师咨询服务记
浏览:1690 发布日期:2019-06-21

    Z女士持一张《电子家居券使用协议书》来到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接待的黄律师按每小时1000元的收费标准接受了咨询。主办律师在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细读协议后,给出了详实的初步意见,时间也只花了二十来分钟。Z女士交了300元,满意的离开了。

      黄律师仅给出初步意见,是因为发现协议书“内有玄机”,为了确保咨询案的质量,黄律师又将案件提交了律所的业务讨论会讨论。

      Z女士很庆幸的买到了自己钟意的商品房屋一套,更为惊喜的是销售人员还提出了“买房子. 家具优惠”的活动。于是她又兴冲冲的交款5000元,并在某网络家具销售公司(甲方)准备的一份《电子家居券使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约定:乙方(Z女士)向甲方交款5000元,可以在甲方指定的网络销售平台上选购家具。乙方应该先行注册为甲方会员,相应的电子券会发到注册成功的会员名下,然后可以使用电子券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家具购买。甲方会根据乙方的户型和装修风格,确定相应的家具套餐推荐给乙方。如果乙方最后并没有在该小区买房,可以退还5000元等。协议签订后,Z女士发现,网络平台上的家具并没有原来承诺的优惠,对自己新房装修的风格也很难搭,于是想退回先前交付的5000元,但对方并不答应,所以有了Z女士的上门咨询。

讨论:在黄律师提交讨论后,所里民商法律师主要集中对以下问题进行讨论。

1

家具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貌似双方都已经在协议上签字,并且Z女士已经交付的款项,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成立并生效了。但见田律师经深入讨论发现,此协议并非家具买卖合同,因为对标的物的确定还有许多未定项,包括款式、品牌、数量等,另外还可以依风格对套餐进行选择,甚至可以退款等。所以说对于甲方的要约,乙方并没有作出具体唯一的回复,尚不构成承诺,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2

电子券的性质是否类似于购物卡?貌似甲方发放到会员名下的电子券,可以记价消费,与普通超市等发放的购物卡没有区别,而且一般购物卡也是不退现的。但经讨论之后,大家明确了此电子券与普通购物卡存在着质的区别——即此电子券是记名的,主体是特定的,且不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这些特性就决定了此电子券并非普通的购物卡,进而存在退现的可能性。

3

此电子券应该怎么定性?见田律师讨论认为电子券应该看成是认购行为或消费预存。如果是只是消费预存,退现是完全可以的。如果是认购之后的退现,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的协议中并无违约责任约定,也不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甚至连缔约责任损失都很小或没有,所以Z女士的退款风险是可控的。

      最后,见田律师还进一步讨论了例外情况下的维权。假设合同已经成立,房地产销售商的家具推销行为,也可能是一个违规搭售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协议无效,或先行向房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等实现自己的利益。

      主办律师将讨论最终形成的意见再次与Z女士电话沟通。Z女士完全想不到见田律师还会电话追踪服务,连声称谢,同时表示自己被见田律所的专业精神所折服。本咨询案虽然标的小、材料清晰、当事人诉求简单,但见田律师抱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深入研究探讨,一切只为了用专业让当事人信服和满意。

      (本文图片均来自于网络,如涉及侵犯著作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见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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